卢武铉总统应深刻理解宪法裁判所的判决

 14日,宪法裁判所做出了驳回卢武铉总统弹劾案的决定。至此,卢武铉总统在63天后又恢复了总统权力。

 首先值得庆幸的是,总统弹劾审判这一我国宪政历史上第一次事态自始至终都是根据法律的程序进行的。不管对弹劾总统的立场如何,不仅是作为弹劾政局的当事人的卢武铉总统和在野党,而且国民也要通过这次决定再一次认识到宪法的尊严和法治主义的重要性,并将其当作向更成熟的民主主义迈进的契机。
 
 针对国会提出的弹劾理由,宪法裁判所认为卢武铉总统的很多发言和行动的确有失维护宪法的义务,并认为违反了《选举法》。但是针对亲信腐败问题,宪法裁判所认为不能看作是总统指使的,而经济倒退的部分并不是司法判断的对象。宪法裁判所认为违反选举法的部分恰好是发起弹劾案的直接导火索,因此,如果卢武铉总统对这一部分向国民和在野党做出道歉,如果在野党对是否发起弹劾案进行深思熟虑,完全可以避免这一引起世界关注的弹劾事件的发生。简单地说,宪法裁判所承认卢武铉总统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但是这不足以构成弹劾总统的理由,因此做出了驳回弹劾案的决定。
 
 不仅总统和他的支持者,推进弹劾的势力也不应该用宪法裁判所的决定在政治上做文章。卢武铉总统应该沉重地接受宪法裁判所的决定,并且在今后的国政运营和政治活动中深刻理解宪法裁判所做出决定的意义。宪法裁判所明确表示,卢武铉总统在4.15议会选举前夕发表的支持特定政党的发言违反了选举法规定的公职人员保持政治中立的义务。而且卢武铉总统批评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做出的“总统的发言违反选举法”决定,既违反法治国家的精神,也违反应该维护宪法的总统的义务。与此同时,总统要用“国民投票”的方式判断再信任问题也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宪法裁判所对此表示:“在我国宪法中,代表者的选出和对他的信任只能用选举的形式进行。”这明确表明了在宪法上的“代议民主主义”精神。
 
 但是,宪法裁判所还是做出驳回弹劾案的决定是因为总统的这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不能看作是破坏自由民主主义基本秩序或法治国家原理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罢免超出了对违法行为的相应的惩罚范畴。
 
 宪法裁判所在总统违反宪法和法律和对他的处分中左右为难,给我们留下这样一个疑问,那就是虽然不足以构成弹劾总统的理由,但总统明明白白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那么有没有其他方法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和纠正?宪法裁判所试图在判决书中用警告总统,甚至训斥的手段来填补这种法律空白,但这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

 卢武铉总统今后在国政运营中应该留意的不仅仅是这些。宪法裁判所强调总统的政治中立性,并表示:“总统并不是支持自己的部分国民和政治势力的总统,而是国家和全体国民的总统。”这也是源于这样的道理。宪法裁判所对卢武铉总统在卢爱会集会上发表市民革命的发言一事表示:“对特定市民团体的偏向,使国家分为支持总统的国民的集团和反对总统的国民的集团,而且也有悖于作为国民的总统应该团结国家的职责。”
 
 宪法裁判所在发表驳回弹劾案的决定之前警告指出:“总统的权力和政治权威是宪法赋予的,无视宪法的总统等于否定和破坏自己的权力和权限。总统作为法治和法律的象征,不仅自己要遵守和尊重法律,还要坚决抵制其他国家机关和普通国民的违宪和违法行为,为了实现法治国家和遵守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尽最大努力。”
 
 从结果上看,宪法裁判所通过这次决定向人们表明,比违反法律更重要的问题是卢武铉总统的法律意识。卢武铉总统应该在这个层面上理解宪法裁判所的决定。宪法裁判所的决定也是对部分教师和公职人员无视和不服从法律的严重的警告。
 
 宪法裁判所是代表国民维护宪法的终审机构。宪法裁判所指出:“总统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并指出总统的法律意识不强可能是为了避免罢免决定所引起的争议和分裂,但也应在宪法精神上向总统发表明确的信号。
 
 宪法裁判所的决定再一次表明总统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如果从总统以身试法,法治无存在的道理可言了。
 
 虽然宪法裁判所已做出决定,但宪法裁判所的决定能否被历史认同,在于卢武铉总统今后的国政运营和政治方式比宪法裁判所做出决定之前有了多大的改观。如果卢武铉总统仍然我行我素,宪法裁判所的决定将引起争议,结果只能有损宪法裁判所的权威性。因此,维护宪法裁判所的决定的责任和义务实质上落在了卢武铉总统的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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